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及海外合作学院考试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6-09-06浏览次数:1006


第一条  学生必须根据安排进入规定的教室参加考试。
第二条  学生必须带好考试证或学生证。不带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三条  手机、电子词典及其它电子产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
第四条  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笔记本、纸片、课本一律不得带入考场。
第五条  不许以其它任何方式和形式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带入考场。
第六条  书包及物品一律放在监考老师指定地点。
第七条  学生必须服从监考老师的座位安排。不服从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八条  考试时不许相互讲话,不许抄袭或传递试卷与答案,或出现其它舞弊行为。试卷不得带出考场。
第九条  考试结束时必须立即停笔,并坐在位置上静候监考老师收卷,等试卷清点完毕后才能离开考场。
第十条  如发现上述违纪现象,一律视考试作弊处理,并取消该门课的成绩。同时,该违纪行为记入学生学习档案。
第十一条  情节特别严重者或抗拒监考教师管理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严禁**、**,一经发现即取消该门考试资格,并按«上海外国语大学出国人员培训部及海外合作学院学生管理条例»处以相应的惩罚。

第十三条  以上规定解释权归上海外国语大学出国人员培训部及海外合作学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