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及海外合作学院宿舍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6-09-06浏览次数:999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为了维护学生宿舍的秩序,营造良好的宿舍氛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宿舍管理处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宿舍管理处的各项管理工作,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养成良好的个人文明举止、卫生习惯,维护寝室良好的卫生环境,定期打扫。
第三条  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不在宿舍区域内高声喧哗吵闹或制造较大声响,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自觉维护寝室的公共秩序。
第四条  学生应爱护公共财物(如床、桌、椅、柜等),若损坏公共财物,则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五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安排的寝室、床位入住,不得私自调换寝室及床位,必须向辅导员及学生宿舍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获得允许后方能调换寝室。
第六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饲养各类宠物;不得在室内墙面上乱贴乱画;严禁在宿舍内赌博、吸烟、吸毒、留宿异性,严禁男女混居;不得在宿舍内观看或传阅反动、淫秽等读物或音像制品。
第七条  注意防火,严禁在寝室内私拉乱接各种管线,不得使用大功率和不合格的危险性电器;不得在寝室使用明火或烧菜做饭;不得在寝室内或阳台上存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有剧毒及有放射性元素的危险品和任何违禁管制制品;严禁使用煤气罐、煤油炉等有明火的器具,不准在宿舍内点蜡烛。
第八条  学生寝室楼道内、消防通道处、消防栓前禁止摆放自行车及其他物品,发现火情时,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报警,并服从管理人员的合理指挥。
第九条  注意防盗,离开宿舍时关闭门窗;为保证宿舍的安全,外来人员及非本学生宿舍口内人员禁止进入学生宿舍,若工作需要或亲属探访,须经学生宿舍管理处批准,到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因未经允许引入外来人员而造成财物损失或事故的,学生须负连带责任。
第十条  学生应遵守宿舍的关门时间,如有特殊情况晚归者须提前告知宿舍值班人员,并进行登记,说明晚归原因。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不良后果者或经批评屡教不改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